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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关于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安定公安交警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3/8/15 1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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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路基础设施,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根据安定区治超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期限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

安定区辖区内所有公路

(二)整治内容

1.超限超载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货运源头治理。各工业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等源头企业不得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已经卸载分装货物的货运车辆中途加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装载、配载虚假证明。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2023年8月8日-8月15日为动员宣传部署阶段;2023年8月16日-2023年11月18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11月19日起为常态监管、常态执法阶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执法。凡阻扰执法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提供条件、充当“保护伞”。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超限超载车辆的危害性,并积极举报超限超载车辆。(举报电话:区交通运输局:09328228015;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0932110、0932122;)

特此通告

                   

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运输局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