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通渭法院
责任编辑:马静
发布时间:2025/3/12 10:33:00
2025年2月,通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案外人田某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经查,通渭法院在执行邢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查封了邢某登记在田某名下,实际由其使用的车辆。车辆查封后,邢某在田某未授权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田某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在查实邢某虚假诉讼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虚假诉讼当事人邢某开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2000元,并经承办法官充分的释法说理,邢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具结悔过,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邢某主动交纳了罚款,并出具了认错书。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下一步,通渭法院将持续加大对各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