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北京互联网法院9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多起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赵长新介绍,随着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涉人工智能案件不再局限于互联网行业,正向文娱、金融、广告营销等传统产业领域广泛渗透。“AI幻觉”“算法黑箱”等问题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新型、复合性法律风险。
记者在会上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7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审结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
赵长新介绍,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主要面临三方面挑战:一是技术应用复杂导致事实查明难,案件往往涉及对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算法模型以及数据来源等进行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事实查明难度大;二是规则适配不足导致法律适用难,人工智能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常常无法规可依、无先例可循;三是主体角色多元导致责任认定难,案件往往涉及训练者、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体分工合作形成复杂关联,影响法律责任的认定。
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助发展,依法妥善审理人工智能案件,推动司法理念的守正与创新,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向上、向善。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该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在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中,该院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及于AI生成声音,明确保护自然人的数字化人格权益。在北京市首例“AI换脸案”中,该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原告面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个案中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防线。”赵长新说,法院应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尊重创新主体的智力投入,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